关于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永昌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辽(2021)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776号 |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永昌支行 | 2-35-451-3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2 | 辽(2021)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775号 | 中国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永昌支行 | 2-35-451-2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6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