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辽(2019)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368号  |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行  | 3-3-91-2  | 遗失  | 
2  | 辽(2019)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7367号  |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鳌支行  | 3-3-91-1  | 遗失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6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