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仲春(2-47-444-17、2-47-444-185)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关于郑仲春(2-47-444-17、2-47-444-185)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1206060034

郑仲春

2-47-444-185

依执行裁定书(2016)辽0202执恢119号作废

2

201206060034

郑仲春

2-47-444-17

依执行裁定书(2016)辽0202执恢119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6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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