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澳翔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土地证号
备注
1
鞍山澳翔置业有限公司
鞍国用(2013)第301065号
地号:6-10-86
依据(2018)辽0302执368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6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