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克亮, 刘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辽(2022)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365号
熊克亮,刘越
41-39-186-2082
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6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