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大鹏,高榕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6-01

关于周大鹏,高榕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0031569

周大鹏,高榕

42-100-28-1012

不动产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