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宏飞、王金玲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5-17

关于宋宏飞、王金玲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0016023

宋宏飞,王金玲

42-1-165-2061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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