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林森,黄竹冰不动产权证书2-35-410-4012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码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923737
金林森,黄竹冰
2-35-410-4012
依(2022)辽0303执恢4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