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2-127-36-1063)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3-28

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2-127-36-1063)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1511030314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2-127-36-1063

丢失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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