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振男 张晓丹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3-12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1401260136

周振男张晓丹

3-27-180-5162

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3月 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