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权登记证明0013235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0013235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2-1-156-1082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