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同雷与刘娜不动产登记证明41-39-206-4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关于李同雷与刘娜不动产登记证明41-39-206-4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辽(2022)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0993

李同雷,刘娜

41-39-206-4

不动产登记证明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01 月 1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