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卫东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产籍号
备注
1
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29735号
孙卫东
1-60-108-3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辽0302执恢251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