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伟韬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876830
刘伟韬
42-116-19-1031
依(2023)辽0302执恢254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2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