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樊凯蓬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11-17

关于樊凯蓬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辽(2018)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18892号

樊凯蓬

1--47-83-1011

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01执恢91号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