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证明41-39-108-104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00040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1-39-108-1041
遗失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11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