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证明41-39-108-104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11-01

关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证明41-39-108-104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0000040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1-39-108-1041

遗失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11月 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