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婷婷不动产权证书41-39-137-2012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Y21100575051
朱婷婷
41-39-137-2012
作废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