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维柱与陈淑兰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3-48-82-1053)的遗失声明
张维柱与陈淑兰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3-48-82-1052、印刷编号为163877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维柱 陈淑兰
2023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