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宛春宇与莫艳梅预告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印刷编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y54842
宛春宇莫艳梅
2-37-357-2122
登记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