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庆孝与李秀华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3-51-24-1071)的遗失声明
林庆孝与李秀华因保管不善,将(产籍号3-51-24-107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庆孝 李秀华
2023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