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殿国与林雅君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产籍号
备注
1
201506191815
刘殿国、林雅君
1-74-64-5062
依据(2023)辽0302执725号执行裁定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