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山支行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7)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613号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辽(2017)鞍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613号
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山支行
1-50-6
依据(2023)辽0311执3号法律 文书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