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占英、王娇妮不动产权证书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 |||
2 | 200108220373 200108210221 200205280206 | 王占英、王娇妮 | 1-23-91-102045 1-23-91-102046 1-23-91-102090 | 依(2022)辽0302执恢34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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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原因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8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