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占英、王娇妮不动产权证书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 |||
2  | 200108220373 200108210221 200205280206  | 王占英、王娇妮  | 1-23-91-102045 1-23-91-102046 1-23-91-102090  | 依(2022)辽0302执恢348号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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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原因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8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