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谭国举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谭国举于2023年7月12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姓名更正登记,经查询谭国举与郑玉琴于2022年10月11日申请办理产籍号:42-128-72-2013的不动产权属约定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二初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不符,现依法院调解书申请更正,登记为谭国举单独所有,并替换受理编号为JY000143824的收款收据(NO.0709899)及相关完税证明(鞍税证2022105666,鞍税证2022105667)。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8月1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7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