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恩美(已故)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7-04

关于高恩美(已故)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高静于2023年6月21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继承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与继承权公证书内容,被继承人高恩美2008年7月25日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时提供了1998年12月17日的户口本作为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户口本的婚姻状况与继承公证书中所描述的:高恩美已于1990年12月13日与前夫刘丽英离婚的事实情况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离婚证、笔录声明高恩美、刘丽英于1990年12月31日离婚,申请更正。该房屋应为高恩美单独所有与刘丽英无关,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12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 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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