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潘启志、李莹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1-43-91-1012)的遗失声明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7-04

关于潘启志、李莹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1-43-91-1012)的遗失声明

 

潘启志、李莹因保管不善,将(1-43-91-1012)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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