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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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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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21857  | 
   
     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 
   
     1-74-61-3032  |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3)辽0302执1756号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