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021857 |
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
1-74-61-3032 |
依生效法律文书(2023)辽0302执1756号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