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01011486107 |
李素荣 |
2-34-335-2061 |
预告登记证明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