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继华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0011457 |
邹继华 |
1-64-152-2042 |
依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6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