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凤(1-11-212-1173)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林凤于2023年5月18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动迁还建登记,经查询登记簿,房改审批表林风与林凤不符,现申请人笔录声明林风与林凤为同一人。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13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