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预告登记权证编号 |
预告登记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y21300145245 |
刘颖 |
42-118-86-2012 |
依据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恢2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辽0804执恢207号予以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