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逢华产籍号2-12-401-1033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5-16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200103300293

逢华

2-12-401-1033

依(2021)辽0303执恢2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