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跃珍,张忠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权证编号 |
权利人 |
产籍号 |
备注 |
1 |
21100934190 |
李跃珍,张忠明 |
2-37-353-2 |
依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783执3715号之二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