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杰(1-42-126-302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5-06
关于李杰(1-42-126-3022)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杰(1-42-126-3022)于2023年4月24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经查询登记簿,房改表中李杰夫妻二人身份证及参加工作时间与现实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房改补款审批表、退补发票、房改售房更正表),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26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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