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青莹不动产登记证明3-14-159-52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5-06

关于关青莹不动产登记证明3-14-159-52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鞍房预立山字第201503050250号

关青莹

3-14-159-52

作废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