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于显发于2023年4月23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二手房继承登记,经查询登记簿于显发房改表里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产籍号1-25-113-3042房改售房更正表,于显发的身份证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5月1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