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健与宋慧丹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1-46-115-2011)的遗失声明
刘健与宋慧丹因保管不善,将(1-46-115-201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增
2023年 4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