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2009年夏季房交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编号: 发布时间:2009-07-09
根据政府工作部署,我市定于2009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30日举办鞍山市2009年夏季房屋交易大会,现将本次房屋交易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优惠政策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新建住宅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原缴交比例(交易价格的2.5%)的70%收取,另30%缓交。 2、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根据购房时间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和15元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3、押旧房买新房优惠政策 开展利用旧房抵押贷款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业务,其中抵押旧房发生的评估费由旧房评估总金额的4‰减为200元/件;担保费由每年每万元1‰改为减半收取,但不低于100元/件;抵押登记费住宅由200元/件改为80元/件,非住宅由抵押额的1.5‰改为150元/件;中介服务费免收。其他费用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二、适用范围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30日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的(以交齐全款的购房发票时间为准),购房人在2009年7月28日—2009年8月15日期间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持购房合同、全额购房款发票,可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缴比例的70%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另30%缓交。 2009年 7月28日之前已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2、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27日期间(以交齐全款的购房发票时间为准)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发放财政补贴资金;2009年7月28日—2009年7月30日期间(以交齐全款的购房发票时间为准)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发放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5日。 下列情形不享受本次房交会优惠政策: (1)购房人所持全额购房款发票开具时间在2009年5月4日之前或2009年7月30日之后的; (2)购买非住宅用房(如车库、仓库、办公楼、商业网点等)、存量住宅(二手房)的; (3)回迁房、集资建房、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 (4)2009年7月28日前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3、押旧房买新房优惠政策 (1)借款人:押旧买新的借款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年龄上限为65周岁减去贷款年限。没有鞍山本地户口的外地人,抵押的旧房是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也可以参加此项活动。 (2)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借款金额: 旧房抵押贷款最多可以贷旧房评估值的70%。旧房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新房首付款。如不够支付新房首付款的,差额部分需由购房人自己补齐。 借款期限与利率分为以下两种: 三年期抵押贷款,按月还息,一次还本,利率为抵押贷款的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4%. 一年期抵押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率为抵押贷款的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31%. 贷款期限内可以执行固定利率。 (3)抵押物:凡是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个人拥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或商业网点,均可参与此项活动(列入拆迁计划的除外)。 (4)贷款用途:只能用于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 三、财政补贴发放办法 购房人凭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复印件)、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认证单(房交会专用,原件、复印件)、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复印件)、鞍山市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蓝联、原件),可享受本次房屋交易大会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购房人于2009年5月4日—2009年7月27日(含27日,以交齐全款的购房发票时间为准)期间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认证单(原件、复印件)及其他前款规定要件,仍可享受本次房屋交易大会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本条规定涉及的复印件均为A4纸复印件。 四、基本原则 1、本次房交会优惠政策中财政补贴优惠的资金额不得超过应当交纳的契税总金额。 2、已享受以往房交会优惠政策的购房人不得重复享受本次房交会优惠政策。 二○○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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