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2013秋季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编号: 发布时间:2013-10-22
根据市政府决定,我市于2013年10月19日至10月23日举办鞍山市2013秋季房屋交易展示大会,现将本届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一、执行调整后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大于1.0且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住宅视为普通住宅。 二、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 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期间,个人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并按规定缴纳契税的,按建筑面积15元/平给予契税补贴。此外,对其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二套住宅和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首套住宅,再给予已缴契税额50%的契税补贴。 2、适用范围 (1)契税补贴优惠政策的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缴纳契税总额。 (2)在本届房展会优惠期内,所有由开发企业销售的、个人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网点、车库、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均可享受按建筑面积15元/平的契税补贴。 (3)在本届房展会优惠期内,仅由开发企业销售的、个人购买的、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可享受已缴契税额50%的契税补贴,非住宅房屋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购房的,要求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交齐全额购房款的最后一张发票以及缴纳契税的时间均须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之间。 贷款购房的,要求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首付款发票(金额须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一致)以及缴纳契税的时间均须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之间。 (5)2013年9月23日前已办理房屋产权的新建商品房不享受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3、补贴办法 符合本届房展会契税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可于2013年10月14日至10月23日,持下列4个要件,到铁西、立山的办证大厅契税补贴窗口领取契税补贴: (1)购房全款(贷款需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 (4)领款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三、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 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期间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并交存维修资金的,按应交存数额的70%收取,缓交30%。 2、适用范围 (1)在本届房展会优惠期内,所有由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网点、车库、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购房的,要求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交齐全额购房款的最后一张发票以及交存维修资金的时间均须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之间。 贷款购房的,要求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首付款发票(金额须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一致)以及交存维修资金的时间均须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之间。 (3)2013年9月23日前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新建商品房不享受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3、交存办法 符合本届房展会缓交维修资金条件的购房人,可于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持下列3个要件,到铁东、铁西、立山的办证大厅维修资金窗口办理: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全款(贷款需首付款)发票原件; (3)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购买新建商品房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 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期间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购房补贴,由开发企业垫付。特价房、让利房、打折房等均可同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适用范围 (1)在本届房展会优惠期内,所有由开发企业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商业网点、车库、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等房屋,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购房的,要求首次交纳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预定款或首付款等性质的费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交齐全额购房款的最后一张发票的时间均须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之间。 贷款购房的,要求首次交纳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预定款或首付款等性质的费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开具首付款发票(金额须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一致)的时间均须在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之间。 (3)2013年9月23日前已交纳定金、预订款、认购金等任何性质的费用以充抵购房款的,不享受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3、补贴办法 符合本届房展会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由开发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垫付购房补贴,并在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左上角产籍号上方标注“(已享受鞍山市2013秋季房展会100元/平的购房补贴)”字样,此标注内容只需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在网签页面中选择即可。 享受本届房展会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按上述要求提供要件,如有变化,以各办证大厅具体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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