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有春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4-06

关于李有春不动产更正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李有春于2002年11月6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集资建房登记,经查询登记簿,李有春与谢玉华不是夫妻关系,审批表中婚姻状况于实际不符,现申请人提供了:离婚证明申请更正和房改售房更正表。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2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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