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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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新宇 |
1-14-265-3052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 4 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