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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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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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qs20140714001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王家富)  | 
   
     6-44-12-2052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