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2-126-6-3041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辽(2022)鞍山市不动产权第0099615号 |
李海湖 |
42-126-6-3041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