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占春、邹淑玲关于XXX不动产权证书(产籍号:42-14-20-4051)的遗失声明
林占春、邹淑玲因保管不善,将(42-14-20-105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占春、邹淑玲
2023年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