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述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申请人孙文英和腾振东及王洪全和刘毅于2023年3月17日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经查询登记簿,现房主孙文英在2018年8月23日办理动迁安置房屋登记中,所提供的材料与康宁花园17号楼名单不符,正确的产权人应为王洪全和刘毅。现申请人孙文英到我中心提供了:王洪全的回迁安置单,孙文英与王洪全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补缴相关税费。申请更正。现予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3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对以上事项予以更正。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2号甲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26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