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惠的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2-13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0052806 刘惠 2-50-299-4011 不动产权证书 2 3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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