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艳东、白杨不动产权证书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20150801127 |
魏艳东、白杨 |
2-55-135-12 |
权利人之一死亡 |
2 |
0023197 |
魏艳东、白杨 |
1-26-143-12412 |
权利人之一死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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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