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钱宏霞(42-122-6-1011)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42-122-6-1011 |
钱宏霞 |
42-122-6-1011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2 |
辽(2017)铁东区不动产证明第0028403号 |
钱宏霞 |
42-122-6-1011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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