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钱宏霞(42-122-6-1011)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关于宏霞(42-122-6-1011)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备注

1

42-122-6-1011

钱宏霞

42-122-6-1011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2

辽(2017)铁东区不动产证明第0028403号

钱宏霞

42-122-6-1011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