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雪春 42-90-14-1011不动产权证明的作废公告

编号: 发布时间:2022-12-05
关于任雪春 42-90-14-1011不动产权证明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籍号 备注 1 817993 任春雪 42-90-14-1011 不动产权证明 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 12 月 5 日 发布人: 年 月 日 核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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