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创意印务有限公司鞍国用(2009)第300706-2号土地使用证的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单元号或产籍号 |
备注 |
1 |
鞍他项(2016)第3-11号 |
鞍山市创意印务有限公司 |
鞍国用(2009)第300706-2号 |
依生效法律文书作废 |
2 |
|
|
|
|
3 |
|
|
|
|